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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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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

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

(一)被保险船舶不适航

不适航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:

1.船长和船员的配备不当。

2.船舶的装备不妥。

3.货物配载不当。

(二)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

(三)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'正常磨损、锈蚀、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,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

自然磨损是指船舶在营运期间,机械磨损、船壳生锈腐烂等必然的可以预料的损失。

 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

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,可分为定期保险(Timelnsurance)和航次保险(Voyagelnsurance)。

(一)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

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1年,最短为3个月。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。

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。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部损失需加付6个月的保险费

(二)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

1.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,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。

2.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,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。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,最多不得超过30天。

延长部分最长期限为9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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